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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实施细则原文

时间:2023-09-17 作者: 小编 阅读量: 1 栏目名: 文学论文 文档下载

如有其他补充规定,依据教育部、财政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的相关要求执行。

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的相关要求,广西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实施细则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广西高等学校就读并取得学士及以上学位的全日制本科、硕士、博士研究生(以下简称“毕业生”)。

二、补偿标准: 1. 学费补偿:毕业生在高等学校就读期间实际支付的学费金额,按照每年最高的国家统一收费标准确定,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核定并进行补偿。

2. 助学贷款补偿:毕业生在高等学校就读期间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利息,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核算,并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核定并进行补偿。

三、补偿申请材料: 毕业生需提供以下材料进行补偿申请: 1. 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复印件; 2. 学费缴纳凭证复印件; 3. 助学贷款合同及还款记录复印件; 4. 个人银行账户信息; 5. 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四、补偿申请程序: 1. 毕业生在获得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后,将申请材料交至所在高等学校的学生工作处; 2. 高等学校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和核实,并形成意见; 3. 高等学校将初步审查通过的申请材料报送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4. 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和审核,并按照相关程序进行补偿; 5. 补偿款项将直接汇入毕业生指定的个人银行账户。

五、监督和管理: 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学费和助学贷款补偿实施的监督和管理工作,保证补偿过程的公开、公正、公平。

六、附则: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同时废止之前的相关规定。如有其他补充规定,依据教育部、财政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的相关要求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