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奖学金的分类及标准第七条国家奖学金是由国家教育部或其他相关部门设立,由东南大学按照规定进行推荐、评选和颁发的奖学金,其遴选、评审和管理遵循国家有关规定。第八条校内奖学金是由东南大学自行设立的奖学金,根据研究生培养质量和研究生个人综合素质进行评选。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同时废止原东南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综述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东南大学研究生培养质量,激励研究生积极进取,加强研究生奖助学金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东南大学全日制研究生的奖助学金管理。
第三条 研究生奖助学金包括国家奖学金、校内奖学金和其他助学金。
第四条 东南大学设立奖学金管理委员会,负责研究生奖助学金的遴选、评审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奖学金的遴选、评审、发放等工作应当公开、公正、公平、透明。
第六条 奖学金制度应当根据学校的财力状况、研究生培养质量和研究生个人综合素质确定,并及时进行调整。
第二章 奖学金的分类及标准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是由国家教育部或其他相关部门设立,由东南大学按照规定进行推荐、评选和颁发的奖学金,其遴选、评审和管理遵循国家有关规定。
第八条 校内奖学金是由东南大学自行设立的奖学金,根据研究生培养质量和研究生个人综合素质进行评选。
第九条 其他助学金是指除国家奖学金和校内奖学金以外的奖助学金,包括民间助学金、企事业单位奖学金等。
第十条 奖学金的评选标准应当包括学术成果、科研能力、综合素质、学术道德等方面。
第三章 奖学金的申请和评审
第十一条 研究生在每学年规定的时间内向学院提出奖学金申请,提交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 学院成立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和评审,并提出评审结果。
第十三条 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应当由具备相应学术水平的教师组成,评审结果应当经过公示并听取研究生的意见。
第十四条 奖学金评审结果应当经学院批准后报送奖学金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四章 奖学金的发放和管理
第十五条 奖学金应当按学年或学期进行发放,具体发放标准由学校确定。
第十六条 奖学金应当按时发放给获奖研究生,并及时公示获奖名单。
第十七条 奖学金的管理应当建立健全资金监管制度和绩效考核制度。
第十八条 奖学金的使用应当按照规定用于研究生的学习和科研活动,不得私自挪用或滥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东南大学所有,校内奖学金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学校制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同时废止原东南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