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大连市教育局负责校外培训机构的管理工作。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七条校外培训机构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给予处罚。第十八条校外培训机构以不正当手段竞争、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受害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追究其民事责任。第十九条校外培训机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相关责任人将受到行政处分和法律追究。第五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大连市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大连市校外培训机构的管理,提高培训质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大连市域内的校外培训机构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大连市教育局负责校外培训机构的管理工作。各区教育局、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范围内校外培训机构的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校外培训机构是指在培训机构经营场所为学生进行课外培训活动的机构,包括各类学科培训、艺术培训、体育培训等。
第五条 校外培训机构应当依法办学,秉持教育理念,严格遵守教育规章制度,保证培训质量和学生的身心健康。
第六条 当地政府应当制定有关校外培训机构管理的具体细则,对校外培训机构的规范要求、办学资质、培训课程、师资队伍、收费标准、学生权益保护等进行具体规定。
第二章 办学资质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 校外培训机构在办学前,应当依法办理设立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许可证书。
第八条 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办学条件,包括教育设施、师资队伍、教学计划等,并按照规定的标准进行审核。
第九条 校外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地方有关规定进行备案,并定期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 教育行政部门可以随时对校外培训机构进行抽查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机构进行整改指导或者暂停办学。
第十一条 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定期向教育行政部门报备培训情况,包括培训课程、师资情况、学生人数等。
第十二条 校外培训机构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教育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停止培训活动,并依法进行处罚。
第三章 学生权益保护
第十三条 校外培训机构应当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强制招生、虚假宣传、强制购买教材、乱收费等行为。
第十四条 校外培训机构应当为学生提供良好的学习环境,确保教学质量,保护学生的身心健康。
第十五条 学生和家长有权利监督学校外培训机构的教学质量、收费标准及服务态度,对不符合要求的机构有权利投诉举报。
第十六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及时处理学生和家长的投诉举报,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涉及违法违规行为的校外培训机构。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校外培训机构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给予处罚。
第十八条 校外培训机构以不正当手段竞争、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受害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追究其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校外培训机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相关责任人将受到行政处分和法律追究。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