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校外培训机构设立应当经过合法程序,取得合法的经营资质和相关许可证件。对于不符合要求的教职员工,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第四章监管和执法第十三条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校外培训机构的监管和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制止和查处。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校外培训机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涉及刑事责任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大连市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政策原文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外培训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为学生提供各类学科辅导、兴趣培训等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 校外培训机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坚持服务教育,注重学生健康成长,保障学生权益。学校和家庭应当加强对校外培训机构的监管和引导,共同确保学生的受教育权益。
第四条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加强对校外培训机构的管理和监督,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学校应当加强与校外培训机构的合作,推动学生的全面发展,引导学生选择适合的校外培训机构。
第二章 校外培训机构设立和备案管理
第六条 设立校外培训机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经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合格后方可设立。
第七条 校外培训机构设立应当经过合法程序,取得合法的经营资质和相关许可证件。未经备案或备案后超范围经营的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向学生提供服务。
第八条 校外培训机构在设立后,应当及时向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提供相关材料。备案材料应当包括机构基本情况、教职员工情况、教学设施情况等。
第三章 校外培训机构的教育质量和安全保障
第九条 校外培训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要求,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教育质量和教学安全。应当优先雇佣具备相应资质的教职员工,提供适合学生的教育服务。
第十条 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学生信息管理制度,保护学生的个人隐私。未经学生及其家长同意,不得擅自使用学生的个人信息。
第十一条 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加强对教职员工的培训,提高教职员工的教学水平和业务能力。对于不符合要求的教职员工,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二条 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学生投诉处理机制和纠纷解决机制,及时处理学生和家长的投诉和纠纷。
第四章 监管和执法
第十三条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校外培训机构的监管和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制止和查处。对于情节严重的,可以暂停或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第十四条 学校应当加强对学生参加校外培训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学生的安全和权益。学校可以与校外培训机构合作,开展联合教学或实地教学等活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校外培训机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涉及刑事责任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